一优惠政策
1.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二申请目的
1.获取创业启动资金,降低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
2.获取无形资产:项目能在政府立项,得到政府认可和信用担保;
3.树立公司高科技企业形象,提高企业信用度,对公司销售和今后进一步融资起到促进作用。
三项目要求
1.取得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已取得国家版权局下发的该产品著作权受理通知书可视同软件著作权,可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随同提交)
2.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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